「最高院裁判文书」借款的实际用途并不影响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款...
【裁判要旨】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的划定,公司享有自力人格,以其财富自力对外承当责任。仅以当事人一方系另外一方的全资子公司为由,而主意另外一方应答该方的债务承当责任,根据不足。二、假贷胶葛案件中,负有了偿告贷责任的应是假贷合同中的借方当事人,至于告贷的现实用处其实不影响告贷法令瓜葛中告贷主体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最高法民终5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昌盛恒泰投资办理公司,居处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石路子288号。
法定代表人:白志军,该公司董事长。
拜托诉讼代办署理人:曹洪军,北京市绅特状师事件所状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泰金源投资有限公司,居处地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长城环岛东北侧1号楼532室。
法定代表人:徐国超,该公司司理。
拜托诉讼代办署理人:吕志立,北京市华联状师事件所状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都会成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居处地山东省邹都会铁山路778号。
法定代表人:殷宪鹏,该公司司理。
拜托诉讼代办署理人:吕志立,北京市华联状师事件所状师。
上诉人北京昌盛恒泰投资办理公司(如下简称昌盛恒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泰金源投资有限公司(如下简称华泰金源公司)、邹都会成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如下简称邹城投资公司)民间假贷胶葛一案,不平北京市高档人民法院(2017)京民初100号民事裁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公然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昌盛恒泰公司的拜托诉讼代办署理人曹洪军,被上诉人华泰金源公司、借款,邹城投资公司的拜托诉讼代办署理人吕志立到庭加入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闭幕。
昌盛恒泰公司上诉哀求:1.哀求发还重审或改判邹城投资公司对华泰金源公司的债务承当连带包管责任;2.哀求判令二被上诉人承当本案1、二审诉讼用度。究竟与来由:1、昌盛恒泰公司与二被上诉人就主债务实行刻日商定不明,就邹城投资公司承当担保责任问题,一审法院理解究竟及合用法令毛病,本案应合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诠释》第三十三条的划定。(一)邹城投资公司是华泰金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泰金源公司具有邹城投资公司100%的股权。华泰金源公司彻底代表邹城投资公司。(二)《互助协定书》中明白商定昌盛恒泰公司借给华泰金源公司资金专款用于邹城投资公司开辟原鲁南自行车厂房地产开辟项目。邹城投资公司是告贷的现实利用人及受益人。(三)《弥补协定》第一条第2款中明白商定资金现实去处为邹城投资公司名下鑫源国际城房地产项目,邹城投资公司赞成为华泰金源公司承当连带责任担保。昌盛恒泰公司可以直接请求邹城投资公司实行《互助协定书》及《弥补协定》项下华泰金源公司各项义务。本条既是担保的意思暗示,又是债务参加的意思暗示。(四)《弥补协定》第三条第3款商定,若甲丙方未依照前述商定日期(2012年10月31日)实行返还投资款及投资收益义务,双倍增长返还投资收益。该条应理解为二被上诉人在2012年10月31日未返还昌盛恒泰公司投资款及投资收益,二被上诉人仍应承当返还投资款并更加返还投资收益的义务。(五)昌盛恒泰公司与二被上诉人签定《弥补协定》后,于2011年9月27日又借给华泰金源公司1000万元,也未商定还款刻日。可见昌盛恒泰公司与二被上诉人均未对主债务实行刻日举行明白商定。(六)2015年1月11日《还款商量集会》第10页,二被上诉人的现实节制人殷宪华明白暗示愿意向昌盛恒泰公司还款并付出收益,邹城投资公司继续承当担保责任。2、一审法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划定,昌盛恒泰公司应在《弥补协定》商定的主债务到期日2012年10月31日以后的六个月内向邹城投资公司主意担保责任,昌盛恒泰公司未举证证实在包管期内向包管人邹城投资公司主意过担保责任,属认定究竟不清。昌盛恒泰公司在包管期内屡次向邹城投资公司主意包管责任,邹城投资公司在昌盛恒泰公司的请求下承当了担保责任,了偿了部门告贷。
华泰金源公司、邹城投资公司配合口头答辩称,昌盛恒泰公司上诉的究竟和来由与究竟不符,没有法令根据。昌盛恒泰公司未向邹城投资公司主意过包管责任。本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理当认定为无效,邹城投资公司不该承当担保责任。哀求法院驳回昌盛恒泰公司的上诉哀求。
昌盛恒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哀求:1.判令华泰金源公司了偿告贷本金323200882.49元;2.判令华泰金源公司付出截止至2016年1月11日的利钱115665464.97元;3.判令华泰金源公司以323200882.4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付出告贷利钱,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还清全数告贷之日止;4.判令华泰金源公司以2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付出告贷利钱,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还清2亿元之日止;5.判令华泰金源公司承当本案诉讼费和顾全费;6.判令邹城投资公司对华泰金源公司上述债务承当连带包管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农工商结合公司(如下简称五里坨农工商公司)自2008年4月14日起头向华泰金源公司出告贷项。2009年9月28日,五里坨农工商公司(乙方)与华泰金源公司(甲方)签定《互助协定书》,商定:1、互助事项。甲乙两边配合收购邹城投资公司的100%股权,并在此根本上配合投资开辟该公司所属原鲁南自行车厂房地产开辟项目。该项目估计投资总额为11亿元,乙方投入3亿元,其余开辟资金由甲方筹集投入。甲方卖力注册建立项目公司,并卖力项目详细的开辟、扶植等事情。2、互助刻日。互助刻日为一年,自2009年10月9日至2010年10月8日。互助期满如继续互助,另行签定互助协定。3、投资方法回报。乙方投入的3亿元直接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并授权甲方按照上述收购股权和项目开辟的必要自由安排,但甲方不得将乙方投入的资金用于与本协定商定无关的用处。甲方包管乙方10%的年投资回报率。互助期满,甲方包管将乙方的投资款连同响应投资回报一并付出给乙方。
2009年,五里坨农工商公司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当局核准举行改制,量化后的资产全数转入北京兴泰工贸公司。2009年12月18日,北京兴泰工贸公司改名为昌盛恒泰公司。
2011年4月19日,昌盛恒泰公司(乙方)与华泰金源公司(甲方)、邹城投资公司(丙方)签定《弥补协定》,商定:1、1.甲、丙方赞成乙方继受原五里坨农工商公司协定主体职位地方,继受其全数合同权力和义务。2.鉴于甲乙互助资金现实去处为丙方名下鑫源国际城房地产项目,丙方赞成为甲方承当连带责任担保,乙方可直接请求丙方实行《互助协定书》及本《弥补协定》项下甲方各项义务。2、互助近况。甲方已返还乙方投资款及投资收益总计7500万元。3、投资返还。1.三方商定2011年6月30日前,再返还部门投资款及对应投资收益,使返还的投资款累计到达1亿元,并结清该1亿元投资款对应的全数投资收益。2.下余2亿元投资款及对应投资收益,甲、丙在2012年10月31日前全数返还。该2亿元投资款自2011年6月30日起,年收益率提高1%。3.若甲、丙未依照前述商定日期返还投资款及投资收益,双倍增长应返还投资收益。
昌盛恒泰公司于2008年4月14日向华泰金源公司付款1000万元,2008年5月16日付款1000万元,2009年9月8日付款3亿元,2009年9月30日付款3亿元,2009年11月30日付款5000万元,2010年3月26日付款3000万元,2010年7月21日付款1000万元,2010年8月27日付款1000万元,2011年9月27日付款1000万元。以上累计付款7.3亿元。
华泰金源公司于2009年9月10日向昌盛恒泰公司还款3亿元,2010年4月16日还款1000万元,2010年4月26日还款500万元,2010年5月5日还款1000万元,2010年7月26日还款1000万元,2010年12月20日还款4000万元,2011年3月4日还款3500万元,2011年3月16日还款1500万元,2011年3月18日还款1000万元,2011年7月4日还款1319.06万元,2011年10月10日桃園支票貼現,还款1005万元,2011年12月12日还款1000万元,2012年1月16日还款1000万元,2012年1月20日还款1000万元,2012年1月31日还款1000万元,2012年7月18日还款300万元,2012年9月7日还款300万元,2012年11月16日还款300万元,2013年1月22日还款700万元,2013年2月5日还款300万元,2013年4月28日还款400万元。以上累计还款52124.06万元。昌盛恒泰公司在记账凭证大将华泰金源公司返还的金钱记录为”还告贷”,在给华泰金源公司的收条上记录为”来往款”或”还款”。
2015年7月9日,昌盛恒泰公司以华泰金源公司、邹城投资公司未定期了偿告贷及利钱为由,将该二公司诉至北京三中院,北京三中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昌盛恒泰公司的诉讼哀求是:1.判令华泰金源公司了偿告贷20875.94万元(7.3亿元-52124.06万元);2.判令华泰金源公司承当诉讼费和顾全费;3.判令邹城投资公司对华泰金源公司上述债务承当连带包管责任。在北京三中院组织的庭前证据互换步伐中,华泰金源公司、邹城投资公司对昌盛恒泰公司诉请的本金金额无贰言。后,昌盛恒泰公司增长两项诉讼哀求,即:判令华泰金源公司依照年利率10%付出告贷利钱,自2008年4月14日起至还清全数告贷之日止;判令华泰金源公司以2亿元本金为基数,依照年利率1%付出告贷利钱,自2011年6月30日起至还清2亿元止。2016年头,昌盛恒泰公司再次变动诉讼哀求:将诉讼哀求中的本金数额变动为323200882.49元。昌盛恒泰公司变动本金诉请的来由是,此前将华泰金源公司的还款计为了偿本金,属计较毛病,现按照合同法的有关划定,将华泰金源公司的还款按先抵充利钱、再抵充本金的次序,从新计较华泰金源公司欠付的本金金额。昌盛恒泰公司增长诉讼哀求后,本案诉讼标的金额超越了北京三中院级别统领范畴,故北京三中院将案件移送至一审法院。
就向包管人邹城投资公司主意承当包管责任的环境,昌盛恒泰公司未能提交任何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互助协定书》及其《弥补协定》固然商定昌盛恒泰公司与华泰金源公司配合投资开辟房地产项目,但昌盛恒泰公司不介入配合谋划,且不管盈亏均定期收回本金及固定收益,属于明为联营,实为假贷,故应认定昌盛恒泰公司与华泰金源公司之间建立告贷合同瓜葛。《互助协定书》及其《弥补协定》固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胶葛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划定的无效情景,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诠释(一)》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劳时,对合同法施行之前建立的合同,合用那时的法令合同无效而合用合同法合同有用的,则合用合同法”划定的精力,本案应合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假贷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划定》,认定《互助协定书》及其《弥补协定》有用。华泰金源公司关于本案应合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胶葛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认定案涉合同无效的抗辩主意一审法院不予采用。华泰金源公司抗辩称昌盛恒泰公司组成从事常常性高利放贷营业,即便本案合用民间假贷司法诠释本案合同亦应认定无效,但华泰金源公司未提交充实证据证实,故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昌盛恒泰公司实行了出借资金的义务,华泰金源公司应实行依约还款并付出利钱的义务。昌盛恒泰公司累计向华泰金源公司出告贷项7.3亿元,华泰金源公司累计向昌盛恒泰公司还款52124.06万元,昌盛恒泰公司向北京三中院提起本案诉讼时,以华泰金源公司的还款抵充本金后的余额20875.94万元作为诉请本金的金额,华泰金源公司对该项诉讼哀求的金额无贰言,对此应认定两边对付华泰金源公司所了偿资金先行抵充告贷本金这一了债次序达成为了合意,对华泰金源公司尚欠的本金金额予以了确认。现昌盛恒泰公司颠覆两边合意,主意华泰金源公司所还金钱应先抵充利钱,进而增长本金的诉讼哀求金额,缺少法令根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撑。故华泰金源公司应返还昌盛恒泰公司的告贷本金为20875.94万元,对超越部门的昌盛恒泰公司的本金哀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撑。案涉合同中关于年10%的利率尺度、关于2亿元本金在年10%利率根本上加收1%的利率尺度,未违背法令划定的最高限额,昌盛恒泰公司请求华泰金源公司依合同商定利率付出告贷利钱的诉讼哀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撑。经计较,截至2015年11月2日,华泰金源公司尚欠利钱171998619.5元。
案涉《弥补协定》商定邹城投资公司对《互助协定书》及《弥补协定》项下的华泰金源公司的各项义务承当连带责任担保,但未商定包管时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关于”连带责任包管的包管人与债权人未商定包管时代的,债权人有权自立债务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请求包管人承当包管责任。在合同商定的包管时代和前款划定的包管时代,债权人未请求包管人承当包管责任的,包管人罢黜包管责任”的划定,昌盛恒泰公司应在《弥补协定》商定的主债务到期日2012年10月31日以后的六个月内向邹城投资公司主意担保责任。现昌盛恒泰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在包管时代内向包管人邹城投资公司主意过,故其请求邹城投资公司对华泰金源公司债务承当连带包管责任的诉讼哀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撑。
综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假贷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划定》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裁决以下:1、华泰金源公司于本裁决见效后10日内了偿昌盛恒泰公司告贷本金20875.94万元,并付出利钱(截至2015年11月2日的利钱为171998619.5元;自2015年11月3日至告贷全数付清之日止,以20875.94万元为基数,按年10%利率计息;自2015年11月3日至2亿元本金了债之日止,以2亿元为基数,按年1%利率计息。)2、驳回昌盛恒泰公司其他诉讼哀求。若是华泰金源公司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代实行给付款项义务,理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划定,更加付出拖延实行时代的债务利钱。案件受理费2236132元,由昌盛恒泰公司包袱791787元(已交纳),由华泰金源公司包袱1444345元(于本裁决见效后七日内交纳)。顾全费5000元,由华泰金源公司包袱。
二审时代,上诉人昌盛恒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当局团体经济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北京昌盛恒泰投资办理公司向北京华泰金源投资有限公司及邹都会成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主意权力的有关环境阐明》(如下简称《环境阐明》),拟证实:昌盛恒泰公司的上级办理构造一向在跟踪、监视其与邹城投资公司的告贷事宜的实行环境,昌盛恒泰公司在担保时代屡次向邹城投资公司主意权力,邹城投资公司也向其实行了连带担保责任。华泰金源公司、邹城投资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正当性、联系关系性均不承认。
因为上述《环境阐明》系昌盛恒泰公司的上级主管构造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当局团体经济办公室出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六十九条的划定,不克不及零丁作为认定案件究竟的根据,且华泰金源公司、邹城投资公司亦对该证据不予承认,故对昌盛恒泰公司二审时代作为新证据提交的《环境阐明》,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究竟与一审法院查明的究竟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昌盛恒泰公司一审提交的《昌盛恒泰与华泰金源来往明细单》及汇款凭证显示,邹城投资公司别离于2012年11月16日(经由过程滕州市宏瀚工贸有限公司)、2013年1月22日、2013年2月5日、2013年4月28日分五笔向昌盛恒泰公司汇款总计1700万元。此中,2012年11月16日汇款300万元,华泰金源公司在汇款确当天出具了加盖了华泰金源公司公章的《阐明》,载明2012年11月16日的汇款系华泰金源公司拜托邹城投资公司还款。后,邹城投资公司又于2013年1月22日分两笔各汇款350万元,2013年2月5日汇款300万元,2013年4月28日汇款400万元。债权人亦在后四笔金钱汇出确当天出具了加盖该公司财政专用章的《收条》,《收条》的内容为,今收到华泰金源公司还款若干万元。
又查明,邹城投资公司系华泰金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再查明,昌盛恒泰公司一审提交的2015年1月11日《还款商量集会》第10页载明,”连向群:我加一句,殷总等所有工具都弄好了,你们得从新签一份新的协定,邹城控股还得担保一下。殷宪华:那没问题。连向群:依照法令,你们本来签的协定已把邹城控股担保已进来了,若是你们两边告竣新的协定,邹城控股还得担保,由于你资产都在山东,不在北京,你的空壳公司若是没有邹城担保的话,未来无法交接……殷宪华:(13:39:29)第一我给你担保。第二我莱芜投资,也得弄个担保,挣得钱本息都还给你,我们必要办甚么手续就办甚么手续行吗?”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核心是邹城投资公司应否对华泰金源公司的债务承当连带包管责任。
1、案涉主债务的实行刻日问题
昌盛恒泰公司主意其与华泰金源公司就案涉主债务实行刻日商定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诠释》第三十三条的划定,邹城投资公司的包管时代理当”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实行义务的宽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较”。对此,本院认为,《弥补协定》第三条第2款明白商定,下余2亿元投资款及对应投资收益,甲、丙在2012年10月31日前全数返还。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弥补协定》商定的主债务到期日为2012年10月31日,并没有不妥。昌盛恒泰公司在《弥补协定》明白商定了主债务到期日的环境下主意案涉主债务实行刻日不明,缺少究竟和法令根据,对其该项上诉哀求,本院不予支撑。
别的,对付昌盛恒泰公司上诉状中关于邹城投资公司系华泰金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弥补协定》第一条第2款系债务参加的意思暗示、昌盛恒泰公司在《弥补协定》签定后又借给了华泰金源公司1000万元且未商定还款刻日、邹城投资公司是案涉告贷的现实利用人及受益人等上诉主意,本院认为,第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的划定,公司享有自力人格,以其财富自力对外承当责任。昌盛恒泰公司仅以邹城投资公司系华泰金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由,主意邹城投资公司应答昌盛恒泰公司的债务承当责任,根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撑;第二,《弥补协定》中固然商定结案涉资金的现实去处是鑫源国际城房地产项目,但告贷的现实用处其实不影响告贷法令瓜葛中告贷主体的认定,故昌盛恒泰公司的该项上诉哀求不克不及建立;第三,《互助协定书》《弥补协定》签定先后,昌盛华泰公司与华泰金源公司存在多笔、延续告贷和还款举动,两边在一审庭审中也均承认上述告贷系《互助协定书》《弥补协定》项下的实行举动。在《弥补协定》明白商定了主债务到期日的环境下,昌盛恒泰公司以两边在2011年9月27日又借给华泰金源公司1000万元为由主意案涉主债务实行刻日不明,与《弥补协定》的商定和其一审主意不符,本院不予支撑;第四,在《弥补协定》明白商定了邹城投资公司赞成为华泰金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当连带担保责任的环境下,昌盛恒泰公司主意前款划定系债务参加的意思暗示,缺少究竟与法令根据,亦与合同文义不符,本院不予支撑。
2、昌盛恒泰公司是不是在包管时代内请求邹城投资公司承当包管责任的问题
如前所述,在案涉《互助协定书》《弥补协定》均未商定包管时代的环境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划定,昌盛恒泰公司应在《弥补协定》商定的主债务到期日2012年10月31往后的六个月内请求包管人邹城投资公司承当包管责任,不然,包管人罢黜包管责任。现昌盛恒泰公司主意其屡次在包管时代内请求邹城投资公司承当包管责任,并供给了《环境阐明》《还款商量集会》《昌盛恒泰与华泰金源来往明细单》及汇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对此,本院阐发认定以下:第一,对付昌盛恒泰公司二审提交的新证据《环境阐明》,本院不予采信;第二,关于2015年1月11日的《还款商量集会》,固然《还款商量集会》载明殷宪华愿意还款,但其既非邹城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非邹城投资公司的拜托代办署理人,其在《还款商量集会》中的表述并不是明白暗示邹城投资公司从新为案涉协定供给担保,两边亦未”从新签定一份新的协定”,是以,不克不及作为邹城投资公司承当包管责任的根据;第三,关于《昌盛恒泰与华泰金源来往明细单》及汇款凭证。《昌盛恒泰与华泰金源来往明细单》及汇款凭证显示,邹城投资公司别离于2012年11月16日、2013年1月22日、2013年2月5日、2013年4月28日分五笔向昌盛恒泰公司汇款1700万元。此中,2012年11月16日的汇款附有华泰金源公司的《阐明》,载明这次汇款系华泰金源公司拜托邹城投资公司还款,2013年1月22日、2013年2月5日、2013年4月28日的四次汇款当天,债权人亦出具了加盖该公司财政专用章的《收条》,《收条》的内容为,今收到华泰金源公司还款。从《阐明》和《收条》的内容台中搬家,来看,昌盛恒泰公司对上述五笔汇款均系邹城投资公司受华泰金源公司拜托还款应是明知且承认的,此种认定亦与昌盛恒泰公司在其一审中提交的《昌盛恒泰与华泰金源来往明细单》中直接将五笔汇款计入华泰金源公司还款的究竟符合。昌盛恒泰公司主意汇款举动系包管人在包管时代内实行担保责任自动还款,证据不足,亦与现有的证据不符,且一审中昌盛恒泰公司也从未主意过邹城投资公司在包管时代实行担保责任自动还款。故,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划定罢黜邹城投资公司的包管责任,并没有不妥,本院予以保持。
综上所述,昌盛恒泰公司的上诉哀求不克不及建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究竟清晰,合用法令准确,应予保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划定,裁决以下:
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97225.44元,由北京昌盛恒泰投资办理公司包袱。
本裁决为终审裁决。
审 判 长 曾雄伟
审 判 员 李 伟
审 判 员 吴景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陆 昱
书 记 员 毕肖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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