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用于经营房屋的承租人与补偿决定之间具有利害关系
专注衡宇拆迁地皮征收维权纠【裁判要点】
一般而言,承租人与衡宇征收举动之间不具备厉害瓜葛,不克不及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可是若是用于谋划的衡宇被征收,承租人在行政抵偿中提出的室内装修价值、呆板装备搬家、停产破产等丧失,与抵偿决议之间具备厉害瓜葛,此时承租人可以作为原告提告状讼。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53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告状人、二审上诉人)海口龙华湘水源商务宾馆。居处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坡博路坡博西村101-1号。
法定代表人梁巨斌,司理。
拜托代办署理人李三勇。
再审申请人海口龙华湘水源商务宾馆(如下简称湘水源宾馆)因诉海口市龙华区人民当局(如下简称龙华区当局)行政征收一案,不平海南省高档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2017)琼行终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构成合议庭举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闭幕。
2011年6月19日,何明约作为出租方,梁巨斌作为承租方签定《衡宇租赁合同》商定:何明约将位于海口市坡博路,地皮证号为海口市国用(2007)第007711号的十层修建物一幢租给梁巨斌,梁巨斌将该衡宇用于谋划宾馆。该合同中商定,如呈现“当局征用”这一不成抗力,当局赐与的不动产的抵偿用度归甲方所有,动产的抵偿用度归乙方所有。2012年9月19日,海口市龙华区行政办理局金盘工商所给梁巨斌颁布《个别工商户业务执照》,名称为海口龙华湘水源商务宾馆,谋划场合位于海口市××××号。2016年8月30日,龙华区当局作出《关于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城中村)革新项目衡宇征收决议》,征收范畴为东至龙昆南路,南至南海大道,西至南沙路,北至现代花圃小区(详细范畴以计划红线为准)。湘水源宾馆谋划场合位于该征收范畴内。湘水源宾馆认为其作为厉害瓜葛人,龙华区当局征收海口市龙华区坡博棚户区(城中村)团体地皮及衡宇行政举动违法。1.龙华瑜珈襪,区当局征采集体地皮无团体地皮转用国有扶植用地批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皮办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划定,属于不法征地;2.龙华区当局征收海口市龙华区坡博棚户区(城中村)团体地皮及衡宇行政举动违背《国务院关于深化鼎新严酷地皮办理的决议》第十四条和《关于完美征地抵偿安顿轨制的引导定见》第三条的划定;3.龙华区当局征收海口市龙华区坡博棚户区(城中村)团体地皮及衡宇行政举动违背《国有地皮上衡宇征收与抵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划定,准予相干扶植单元介入拆迁勾当。2016年12月5日,湘水源宾馆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哀求:裁决确认龙华区当局对坡博、坡巷棚户区(城中村)革新项目衡宇征收举动违法。另查明,在湘水源宾馆提交的一份海南省高档人民法院(2017)琼行终498号行政裁定中,黎秋菊诉龙华区当局衡宇拆迁抵偿一案中,黎秋菊一样是作为衡宇的承租人提起行政诉讼,哀求判令龙华区当局因拆迁其租赁的衡宇,对其酿成的停产破产、装修费、从属物、搬家和举措措施迁徙等丧失举行抵偿。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不予立案,海南省高档人民法院二审于2017年7月20日裁定撤消一审裁定,由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01行初393号行政裁定认为,人民法院保障当事人按照法令划定享有的告状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构造和行政构造事情职员的行政举动加害其正当权柄,有权按照法令划定向有统领权的人民法院提告状讼。人民法院对依法理当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履行立案挂号制,行政举动的相对于人和其他与行政举动有厉害瓜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湘水源宾馆为龙华区当局作出征收行政举动指向的标的物衡宇的承租人,并不是征收行政举动所指向的衡宇所有权人,也非有行政法令厉害瓜葛的其他组织。湘水源宾馆不具有本案行政诉讼的主体资历前提,不是本案适格的行政诉讼原告。但如果湘水源宾馆承租的衡宇因当局征收行政举动致使衡宇租赁合同终止的,就衡宇租赁合同实行产生争议,湘水源宾馆有权向有统领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挂号立案若干问题的划定》第八条的划定,裁定对湘水源宾馆的告状不予立案。湘水源宾馆不平一审裁定,提起上诉。
海南省高档人民法院(2017)琼行终6号行政裁定认为,湘水源宾馆诉请确认龙华区当局衡宇征收举动违法,但其不是被征收衡宇的所有权人,是以湘水源宾馆不是该衡宇征收行政举动的相对于人,也不是与该衡宇征收行政举动有厉害瓜葛的其他组织,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历,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一审裁定认定究竟清晰、合用法令准确,应予保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划定,裁定驳回上诉,保持一审裁定。
湘水源宾馆申请再审称: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屯子团体地皮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划定》第一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划定,湘水源宾馆属于本案厉害瓜葛人,是适格的行政诉讼原告。2.1、二审裁定褫夺了湘水韓劇dvd專賣店,源宾馆的诉权,湘水源宾馆知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划定的告減肥茶飲,状要件,人民法院理当予以立案。哀求依法撤消1、二审裁定;裁决确认龙华区当局对坡博、坡巷棚户区(城中村)革新项目衡宇征收举动违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划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理当是行政举动的相对于人和其他与行政举动有厉害瓜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征收进程中具备原告资历的理当是征收举动的相对于人或与征收举动具备厉害瓜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而言,承租人与衡宇征收举动之间不具备厉害瓜葛,不克不及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可是若是用于谋划的衡宇被征收,承租人在行政抵偿中提出的室内装修价值、呆板装备搬家、停产破产等丧失,与抵偿决议之间具备厉害瓜葛,此时承租人可以作为原告提告状讼。本案中,湘水源宾馆哀求裁决确认龙华区当局对坡博、坡巷棚户区(城中村)革新项目衡宇征收举动违法,连系其一审告状状中载明的三点来由来看,本色上是对龙华区当局作出的征收决议不平。湘水源宾馆作为承租人,与征收决议之间不具备厉害瓜葛,不具备原告资历。1、二审裁定不予立案,成果并没有不妥,本院予以支撑。
综上,湘水源宾馆的再审申请不合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1、四项划定的情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诠释》第七十四条的划定,裁定以下:
驳回湘水源宾馆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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