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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释疑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19-7-20 15:53
標題: 《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释疑
《担保法》第三十六条划定“以依法获得的国有地皮上的衡宇典质的,该衡宇占据范畴内的国有地皮利用权同时典质”。《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划定:“以修建物典质的,该修建物占用范畴内的扶植用地利用权一并典质。。。”担保法和物权法对付地上修建物的典质和修建物占用范畴内的地皮利用权一并典质划定是一致的。

可是,问题在哪里呢?有的人理解“修建物占用范畴内的地皮利用权”是指“整块地皮”,有的人理解“仅指修建物所地基所占用的地皮利用权”。

按照担保法和物权法的上述划定,“修建物占用范畴内”,从字面理解应当是修建物地基所占用的地皮,至多依照习气,向外再有五十公分滴水。不然的话,法令就不必要划定“占用范畴内”。详细说,假设修建物的一层面积是100平方米,若是该修建物典质的话,一并典质的地皮面积即是100平方米。就如许简略的汉语常识,居然有法官理解毛病。

再举个例子:一个地皮利用证500平方米,上面有个修建物,该修建物一层面积为200平方米,若是该修建物举行典质挂号,一并典质的地皮面积应当为200平方米,而不是500平方米。

举个反例就很清晰了。仍是上述500平海島型木地板,方米的出让国有地皮,上面有两个修建物,A修建物一层200平結婚禮車, 方米,B修建物一层100平方米。若是A修建物典质,B修建物不典质,那末,一并典质的地皮利用权理当是A修建物占用范畴内的地皮200平方米同时典质。若是依照有些人的概念500平方米地皮都一并典质的话,就必定造成B修建物被动典质,由于“房随地走”,如许,就加害了B修建物的所有人的权柄。以是,主意A修建物典质,所有500平方米地皮利用权全数典质的概念是十分荒诞的。

是以,“修建物占用范畴内的地皮利用权一并典质”仅指“修建物占用范畴内的地皮”,而“修建物占用范畴之外的地皮利用权”其实不固貓抓皮沙發,然典质。《担保法规解与合用》(孔祥俊主编,人民法院出书社1997年第二次印刷)第268页有阐述。

总而言之,不管状师仍是法官,老是当真进修法令为宜。别成天瞎乱说。不然,怎么博得当事人的尊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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