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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2月20日電 為施行《海峡两岸投資庇护和促成协定》,庇护台灣投資者正當投資权柄,鼓動勉励台灣同胞赴大陆投資,促成海峡两岸经济互助,商务部網站20日颁布了《台灣投資者经第三地轉投資認定暂行法子》,自2013年2月20日起施行。
按照暂行法子,台灣投資者以其直接或間接所有或节制的第三地公司、企業或其他经济组织作為投資者(第三地投資者)在大陆投資設立企業(轉投資企業),可按照本法子提出申请,将该第三地投資者認定為视同台灣投資者(轉投資認定)。
暂行法子中的“台灣投資者”是指如下天然人或企業:
(一)持有台灣地域身份证实文件的天然人;
(二)在台灣護手霜推薦,地域設立挂号的企業,包含公司、信任、商行、合股或其他组织,不包含大陆和台灣地域之外的國度或地域的天然人、企業或機构在台灣地域設立挂号的海外分公司、处事处、联结处和未从究竟质性當鋪會員,谋划的实体。
暂行法子明白,商务部會同國务院台灣事件辦公室,各省、百家樂戰略,自治區、直辖市、规划单列市及新疆出產扶植兵团商务主管部分(省级商务主管部分)會同同级台灣事件辦公室賣力台灣投資者经第三地轉投資認定和辦理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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