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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初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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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及被告广州港钜电籽实业有限公司、陈雄光、江西信丰金福建材有限公司与你司金融告贷合同胶葛一案,已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7)粤01民初316号民事裁决,陈雄光不平裁决向广东省高档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你司下降不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划定,现向你司通知布告告诉以下事项:滅火器,
(2017)粤01民初316号民事裁决以下:1、被告广州港钜电籽实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决见效之日起旬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了偿活动资金贷款本金人民币49983503.21元和罚息(罚息计较:以本金人民币49983503.21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9日起计至现实了债之日,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利率4.785%上浮30%的年利率计较罚息,并扣除已了偿的罚息2862122.18元);2、被告广州港钜电籽实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决见效之日起旬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了偿出口押汇项下2015年12月30日贷款本金美元446000元和利钱、复利及罚息(利钱计较:以本金美元446000元为基数,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年利率1.35%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计较利钱;复利计较:每个月20日为结息日,自2016年1月21日起,以每期应付出的利钱为基数,从当期应付出之日起至现实了债之日止,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年利率1.35%上浮30%计较;罚息计较:以上述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5月22日起计至现实了债之日,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利率1.35%上浮30%的年利率计较罚息);3、被告广州港钜电籽实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决见效之日起旬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了偿出口押汇项下2015年12月30日贷款本金美元543000元和利钱、复利及罚息(利钱计较:以本金美元543000元为基数,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年利率1.35%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1日计较利钱;复利计较:每个月20日为结息日,自2016年1月21日起,以每期应付出的利钱为基数,从当期应付出之日起至现实了债之日止,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年利率1.35%上浮30%计较;罚息计较:以上述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5月2日起计至现实了债之日,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利率1.35%上浮30%的年利率计较罚息);4、被告广州港钜电籽实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决见效之日起旬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了偿出口押汇项下2015年12月30日贷款本金美元665000元和利钱、复利及罚息(利钱计较:以本金美元665000元为基数,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年利率1.35%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计较利钱;复利计较:每个月20日为结息日,自2016年1月21日起,以每期应付出的利钱为基数,从当期应付出之日起至现实了债之日止,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年利率1.35%上浮30%计较;罚息计较:以上述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4月24日起计至现实了债之日,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利率1.35%上浮30%的年利率计较罚息);5、被告广州港钜电籽实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决见效之日起旬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了偿出口押汇项下2015年12月30日贷款本金美元506000元和利钱、复利及罚息(利钱计较:以本金美元506000元为基数,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年利率1.35%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计较利钱,并扣除已了偿的利钱2485.73美元;复利计较:每个月20日为结息日,自2016年1月21日起,以每期应付出的利钱为基数,从当期应付出之日起至现实了债之日止,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年利率1.35%上浮30%计较,并扣除已了偿的复利40.55美元;罚息计较:以上述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5月10日起计至现实了债之日,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利率1.35%上浮30%的年利率计较罚息,并扣除已了偿的罚息8254.13美元);6、被告广州港钜电籽实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决见效之日起旬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了偿出口押汇项下2016年2月25日贷款本金美元250000元和利钱、复利及罚息(利钱计较:以本金美元250000元为基数,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年利率1.5%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5日计较利钱;复利计较:每个月20日为结息日,自2016年3月21日起,以每期应付出的利钱为基数,从当期应付出之日起至现实了债之日止,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年利率1.5%上浮30%计较;罚息计较:以上述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6月26日起计至现实了债之日,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利率1.5%上浮30%的年利率计较罚息);7、被告广州港钜电籽实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决见效之日起旬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了偿出口押汇项下2016年2月25日贷款本金美元300000元和利钱、复利及罚息(利钱计较:以本金美元300000元为基数,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年利率1.5%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3日计较利钱;复利计较:每个月20日为结息日,自2016年3月21日起,以每期应付出的利钱为基数,从当期应付出之日起至现实了债之日止,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年利率1.5%上浮30%计较;罚息计较:以上述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7月4日起计至现实了债之日,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利率1.5%上浮30%的年利率计较罚息);8、被告广州港钜电籽实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决见效之日起旬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了偿出口押汇项下2016年2月26日贷款本金美元400000元和利钱、复利及罚息(利钱计较:以本金美元400000元为基数,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年利率1.5%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计较利钱,并扣除已了偿的利钱2300美元;复利计较:每个月20日为结息日,自2016年3月21日起,以每期应付出的利钱为基数,从当期应付出之日起至现实了债之日止,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年利率1.5%上浮30%计较;并扣除已了偿的复利35.46美元;罚息计较:以上述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7月14日起计至现实了债之日,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利率1.5%上浮30%的年利率计较罚息,并扣除已了偿的罚息6166.67美元);9、被告广州港钜电籽实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决见效之日起旬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了偿出口押汇项下2016年3月1日贷款本金美元200000元和利钱、复利及罚息(利钱计较:以本金美元200000元为基数,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年利率1.5%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计较利钱;复利计较:每个月20日为结息日,自2016年3月21日起,以每期应付出的利钱为基数,从当期应付出之日起至现实了债之日止,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年利率1.5%上浮30%计较;罚息计较:以上述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7月15日起计至现实了债之日,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利率1.5%上浮30%的年利率计较罚息);10、被告广州港钜电籽实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决见效之日起旬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了偿出口押汇项下2016年3月3日贷款本金美元150000元和利钱、复利及罚息(利钱计较:以本金美元150000元为基数,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年利率1.5%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计较利钱;复利计较:每个月20日为结息日,自2016年3月21日起,以每期应付出的利钱为基数,从当期应付出之日起至现实了债之日止,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年利率1.5%上浮30%计较;罚息计较:以上述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7月17日起计至现实了债之日,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利率1.5%上浮30%的年利率计较罚息);11、被告广州港钜电籽实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决见效之日起旬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了偿出口押汇项下2016年3月7日贷款本金美元400000元和利钱、复利及罚息(利钱计较:以本金美元400000元为基数,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年利率1.2%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计较利钱;复利计较:每个月20日为结息日,自2016年3月21日起,以每期应付出的利钱为基数,从当期应付出之日起至现实了债之日止,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年利率1.2%上浮30%计较;罚息计较:以上述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7月14日起计至现实了债之日,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利率1.2%上浮30%的年利率计较罚息);十2、被告广州港钜电籽实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决见效之日起旬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了偿出口押汇项下2016年3月8日贷款本金美元400000元和利钱、复利及罚息(利钱计较:以本金美元400000元为基数,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年利率1.2%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计较利钱;复利计较:每个月20日为结息日,自2016年3月21日起,以每期应付出的利钱为基数,从当期应付出之日起至现实了债之日止,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年利率1.2%上浮30%计较;罚息计较:以上述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7月25日起计至现实了债之日,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利率1.2%上浮30%的年利率计较罚息);十3、被告广州港钜电籽实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决见效之日起旬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了偿出口押汇项下2016年3月14日贷款本金美元140000元和利钱、复利及罚息(利钱计较:以本金美元140000元为基数,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年利率1.2%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计较利钱;复利计较:每个月20日为结息日,自2016年3月21日起,以每期应付出的利钱为基数,从当期应付出之日起至现实了债之日止,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年利率1.2%上浮30%计较;罚息计较:以上述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7月31日起计至现实了债之日,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利率1.2%上浮30%的年利率计较罚息);十4、被告广州港钜电籽实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决见效之日起旬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了偿出口押汇项下2016年3月16日贷款本金美元200000元和利钱、复利及罚息(利钱计较:以本金美元200000元为基数,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年利率1.2%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计较利钱;复利计较:每个月20日为结息日,自2016年3月21日起,以每期应付出的利钱为基数,从当期应付出之日起至现实了债之日止,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年利率1.2%上浮30%计较;罚息计较:以上述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7月31日起计至现实了债之日,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利率1.2%上浮30%的年利率计较罚息);十5、被告广州港钜电籽实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决见效之日起旬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了偿出口押汇项下2016年3月18日贷款本金美元200000元和利钱、复利及罚息(利钱计较:以本金美元200000元为基数,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年利率1.2%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计较利钱;复利计较:每个月20日为结息日,自2016年3月21日起,以每期应付出的利钱为基数,从当期应付出之日起至现实了债之日止,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年利率1.2%上浮30%计较;罚息计较:以上述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7月28日起计至现实了债之日,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利率1.2%上浮30%的年利率计较罚息);十6、被告广州港钜电籽实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决见效之日起旬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了偿出口押汇项下2016年3月21日贷款本金美元500000元和利钱、复利及罚息(利钱计较:以本金美元500000元为基数,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年利率1.2%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9日计较利钱;复利计较:每个月20日为结息日,自2016年4月21日起,以每期应付出的利钱为基数,从当期应付出之日起至现实了债之日止,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年利率1.2%上浮30%计较;罚息计较:以上述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8月10日起计至现实了债之日,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利率1.2%上浮30%的年利率计较罚息);十7、被告广州港钜电籽实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决见效之日起旬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了偿出口押汇项下2016年3月23日贷款本金美元400000元和利钱、复利及罚息(利钱计较:以本金美元400000元为基数,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年利率1.2%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计较利钱;复利计较:每个月20日为结息日,自2016年4月21日起,以每期应付出的利钱为基数,从当期应付出之日起至现实了债之日止,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年利率1.2%上浮30%计较;罚息计较:以上述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8月21日起计至现实了债之日,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利率1.2%上浮30%的年利率计较罚息);十8、被告广州港钜电籽实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决见效之日起旬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了偿出口押汇项下2016年3月28日贷款本金美元160000元和利钱、复利及罚息(利钱计较:以本金美元160000元为基数,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年利率1.2%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计较利钱;复利计较:每个月20日为结息日,自2016年4月21日起,以每期应付出的利钱为基数,从当期应付出之日起至现实了债之日止,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年利率1.2%上浮30%计较;罚息计较:以上述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8月26日起计至现实了债之日,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利率1.2%上浮30%的年利率计较罚息);十9、被告广州港钜电籽实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决见效之日起旬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了偿出口押汇项下2016年3月31日贷款本金美元200000元和利钱、复利及罚息(利钱计较:以本金美元200000元为基数,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年利率1.2%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8月9日计较利钱;复利计较:每个月20日为结息日,自2016年4月21日起,以每期应付出的利钱为基数,从当期应付出之日起至现实了债之日止,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年利率1.2%上浮30%计较;罚息计较:以上述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8月10日起计至现实了债之日,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利率1.2%上浮30%的年利率计较罚息);二10、被告广州港钜电籽实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决见效之日起旬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了偿出口押汇项下2016年4月7日贷款本金美元197331.82元和利钱、复利及罚息(利钱计较:以本金美元197331.82元为基数,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年利率1.2%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16年9月4日计较利钱;复利计较:每个月20日为结息日,自2016年4月21日起,以每期应付出的利钱为基数,从当期应付出之日起至现实了债之日止,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年利率1.2%上浮30%计较;罚息计较:以上述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9月5日起计至现实了债之日,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利率1.2%上浮30%的年利率计较罚息);二11、被告广州港钜电籽实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决见效之日起旬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了偿出口押汇项下2016年4月12日贷款本金美元300000元和利钱、复利及罚息(利钱计较:以本金美元300000元为基数,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年利率1.2%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9月9日计较利钱;复利计较:每个月20日为结息日,自2016年4月21日起,以每期应付出的利钱为基数,从当期应付出之日起至现实了债之日止,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年利率1.2%上浮30%计较;罚息计较:以上述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9月10日起计至现实了债之日,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利率1.2%上浮30%的年利率计较罚息);二十2、被告广州港钜电籽实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决见效之日起旬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了偿出口押汇项下2016年4月13日贷款本金美元320000元和利钱、复利及罚息(利钱计较:以本金美元320000元为基数,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年利率1.2%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计较利钱;复利计较:每个月20日为结息日,自2016年4月21日起,以每期应付出的利钱为基数,从当期应付出之日起至现实了债之日止,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年利率1.2%上浮30%计较;罚息计较:以上述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9月11日起计至现实了债之日,依照合同商定的贷款利率1.2%上浮30%的年利率计较罚息);二十3、原告广发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对被告广州港钜电籽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砺江路144号(B栋)、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砺江路144号(综合楼)的厂房【粤房地证字第C3005826号、粤房地证字第C3005827号】享有典质权,有权以该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裁决第一至第二十二项肯定的债务;二十4、原告广发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对被告江西信丰金福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西省信丰县中端工业园(国道东侧)、信丰工业园的商店、厂房、地皮【房权证信房字第000000026951号、房权证信房字第000000026952号、房权证信房字第000000026953号、房权证信房字第000000026954号、房权证信房字第000000026955号、房权证信房字第000000026956号、房权证信房字第000000026957号、信国用(2004)第2500050号】享有典质权,有权以该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裁决第一至第二十二项肯定的债务;二十5、原告广发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对被告江西信丰志邦制衣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西省信丰县工业园、西牛中端工业园区的厂房、地皮【房权证信房字第000011043号、房权证信房字第000011044号、房权证信房字第000011045号、房权证信房字第000011046号、房权证信房字第000011047号、房权证信房字第000017959号、信国用(2002)字第0500156号】享有典质权,有权以该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裁决第一至第二十二项肯定的债务;二十6、被告江西信丰金福建材有限公司、江西信丰志邦制衣有限公司、江西信丰雷登电子有限公司、陈雄光对本裁决肯定的被告广州港钜电籽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当连带了债责任,被告江西信丰金福建材有限公司、江西信丰志邦制衣有限公司、江西信丰雷登电子有限公司、陈雄光在承当包管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港钜电籽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二十7、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其他诉讼哀求。如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代实行给付款项义务,理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划定,更加付出拖延实行时代的债务利钱。案件受理费527001.5元、财富顾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港钜电籽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信丰金福建材有限公司、江西信丰志邦制衣有限公司、江西信丰雷登电子有限公司、陈雄光包袱。
陈雄光上诉哀求为:1.撤消(2017)粤01民初316号民事裁决第十三项,改判被告广州港钜电籽实业有限公司无需向广发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了偿贷款本金美元140000元的复利;2.本案1、二审诉讼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当。
如不平裁决,你司可以在裁决书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档人民法院。请你司自本公密告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干诉讼质料,过期即视为投递。
特此通知布告。
二O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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